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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鑫曜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XX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鑫曜建材实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463-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鑫曜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江跃东,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