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德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德贵,云南怒江林华商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4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德贵,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建程,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怒江林华商号。法定代表人:李静仙,该商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陈,泸水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刘德贵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怒江林华商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怒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 丽审 判 员 李立英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