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文艳与郭莹、周少忠、广州穗芳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艳,郭莹,广州穗芳实业有限公司,周少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文艳,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广州市越秀区恒路108号1008房。委托代理人:陈远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世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穗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周少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官新,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蓝丽丝,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艳诉被告郭莹、广州穗芳实业有限公司、周少忠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艳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马 实人民陪审员 程志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志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