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609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以与被告黄某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德明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