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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全辉与全建波、温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辉,全建波,温全,丁建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王全辉。委托代理人胡志强,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建波。被告温全。被告丁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辉诉被告全建波、温全、丁建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全辉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辉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计计897元,由原告王全辉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