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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吕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庄某,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