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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8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云惠与辛玉芬、袁光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云惠,辛玉芬,袁光锋,折红霞,袁峰,神木县锦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887-1号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众意路第一国际922号。法定代表人杨祥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喻一,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云惠,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新建路西三巷6号,身份证号612722197902284174。被告辛玉芬。被告袁光锋。被告折红霞。被告袁峰。被告神木县锦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杨云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云惠、辛玉芬、袁光锋、折红霞、袁峰、神木县锦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1002793.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云惠、辛玉芬、袁光锋、折红霞、袁峰、神木县锦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万两千七百九十三元零八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涛审 判 员  梁 珍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林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