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康治军与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治军,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康治军,男,汉族,1944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康治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1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