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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飞与马鞍山市环亚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马鞍山市环亚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王飞,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环亚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朱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马鞍山市环亚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飞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094元(已减半收取),由王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