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郑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中山涧镇,农民。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