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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哲、蔡玮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蔡玮,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张哲,男。申请执行人蔡玮,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哲、蔡玮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哲、蔡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过户西安市XX街X号XX大厦XX层XXXX号房屋产权。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2013)莲执字第004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西安市XX街X号XX大厦X号XX层XXXX号房屋过户至张哲、蔡玮名下。本院执行二庭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合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4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