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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莹莹与刘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莹莹,刘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刘莹莹。被告:刘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莹莹与被告刘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莹莹撤回对被告刘存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莹莹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璐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