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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少军、曹学锋、张济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张少军;曹学锋;张济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被执行人张少军,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大尹格庄村。被执行人曹学锋,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蚕庄镇三职专。被执行人张济华,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工商局家属楼5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少军、曹学锋、张济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15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