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再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丽杰因与被申请人高天智、杨秀英、高诗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丽杰,高天智,杨秀英,高诗拓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再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丽杰,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建洪,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天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秀英,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高诗拓,住长春市朝阳区,系高天智、杨秀英之子。再审申请人张丽杰因与被申请人高天智、杨秀英、高诗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65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丽杰及委托代理人李建洪,高天智,杨秀英及委托代理人高颖,高诗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9月9日,一审原告张丽杰起诉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间无偿转让财产行为。2011年11月22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船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驳回张丽杰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丽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1)船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张丽杰的起诉。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丽杰称,撤销二审裁定及一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债权人撤销权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解决,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故二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2、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得知高天智、杨秀英以其子高诗拓名义花41万余元在长春市购买两处房产,遂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3、全面分析一审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申请人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确认高天智、杨秀英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无偿将财产转移至其子高诗拓名下,这种恶意行为不应得到支持。高天智、杨秀英、高诗拓都自认从2000年到现在,高诗拓都在长春读中学、大学、研究生,没有任何收入,更没有巨款买房,法庭对此事实已经查清。高诗拓辩称买房款是其外公杨占武给的,但不能举证证明杨占武有此财产。高诗拓称其外公在吉林市龙潭区官地水泥管厂有股份,但申请人举证证明该厂注册资金200元,经营者为杨成林,该企业在2005年以后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早已名存实亡。申请人举证对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联系地址、电话都是高天智、杨秀英的。被申请人高天智辩称,对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无意见。高诗拓所购房屋资金来源与我无关。被申请人杨秀英辩称,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适合的法定事由,申请人要求撤销二审裁定的话,一审判决自然生效。3、本案是在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提起的诉讼。申请人针对案外人无权提起撤销权诉讼,其也没有证据证明高天智、杨秀英将从张丽杰处借的钱给了高诗拓购房,何况杨秀英从来没向张丽杰借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高天智、杨秀英有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二审认为张丽杰本来要求执行案外人财产未果,提起诉讼目的是针对案外人财产能否得到执行,现在提起撤销权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高诗拓辩称,不能以答辩人购房时无经济来源推断、猜测答辩人房屋就为其父母购买。答辩人购房时虽为学生,但绝对可以合法拥有独立财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答辩人通过房屋产权证书、购房票据,购房开发商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了该房屋的合法来源,而对方根本没有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反驳。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及归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由应为“案用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再审认为,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均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1)船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金龙审 判 员 张笑飞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