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75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