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云法花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存雄,伍笑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花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何存雄,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笑开,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何存雄与被告伍笑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艾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同年12月21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3月9日生育女儿何紫琪。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案号:(2012)穗云法花民一初字第684号)。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无上诉,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无改善且更加恶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被告均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银行存款1636.56元、公积金16413.11元及原告向广州市羊城铁路总公司缴纳的广州机务段住宅B4栋1205房首期房款120000元,共计138049.6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何存雄与伍笑开离婚;二、女儿何紫琪由何存雄携带抚养,伍笑开可以随时探望,具体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三、何存雄向伍笑开支付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共69000元,于2013年10月10前支付30000元,于2014年8月19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9000元于2015年8月19日支付完毕;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何存雄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林艾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子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