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国市。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亚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