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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坪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易国成与侯学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成,侯学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坪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易国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镇坪县人,养殖户。被告侯学成,男,板石厂承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国成诉被告侯学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国成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侯学成的磨边机一套、磨光机一台、大锯一台、裁石机一台、50千瓦电动机一部、升降机一台、80千伏变压器一台予以扣押。本院认为,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在不影响被告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侯学成的磨边机一套、磨光机一台、大锯一台、裁石机一台、50千瓦电动机一部、升降机一台、80千伏变压器一台予以扣押,并交由被告侯学成保管,在本院解除该财产保全裁定以前,任何人不得将扣押财产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兴国人民陪审员  王茂兴人民陪审员  陈显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