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姜秀勇与林显达、林宝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显达,姜秀勇,林宝珠,叶志明,林宝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显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秀勇。原审被告:林宝珠。原审被告:叶志明。原审被告:林宝莲。上诉人林显达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社区世���三路5号。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叶志明的户籍所在地为瑞安市。故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