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宗明与蔡斌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宗明,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25-3号申请执行人高宗明,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蔡斌,男,生于1968年12月27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宗明与蔡斌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斌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宗明赔偿款29495.18元,已支付10495.18元,下欠19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高宗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高宗明撤回对被执行人蔡斌的执行申请。执行申请费减半收取171元,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