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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树彬、杨守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树彬;杨守容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文树彬,男,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杨守容,女,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8)贡井莲计生征字第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立案受理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树彬、杨守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守容的银行存款219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亮审判员 曾 亮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