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孙美玲,苗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美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苗秀军,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美玲、苗秀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美玲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于爱芬案款100373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海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