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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术华、殷艺源与曾和秀、陈术清、黄纯弟、唐春全、四川省绵阳公路工程总公司、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艺源,王术华,曾和秀,陈术清,黄纯弟,唐春全,四川省绵阳公路工程总公司,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德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殷艺源,女,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元市。申请执行人王术华,女,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曾和秀,女,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陈术清,女,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黄纯弟,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唐春全,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德阳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本院受理殷艺源、王术华申请执行(2012)绵民终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和秀、陈术清、黄纯弟、唐春全、四川省绵阳公路工程总公司、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德阳支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和秀、陈术清、黄纯弟、唐春全、四川省绵阳公路工程总公司、绵���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德阳支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