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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兰与张恩平、古新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张恩平,古新伟,张文魁,王清波,姜波,常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799号原告杨兰。被告张恩平。被告古新伟。被告张文魁。被告王清波。被告姜波。被告常晓国。杨兰诉张恩平、古新伟、张文魁、王清波、姜波、常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恩平、古新伟、张文魁、王清波、姜波、常晓国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恩平、古新伟、张文魁、王清波、姜波、常晓国银行存款6174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