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份的抚养费27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8月15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