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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张健、平湖市合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张健,平湖市合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哲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764-1号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路40号。诉讼代表人:曹德彪,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建明、戚海燕,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乍浦镇港龙花园69幢2单元201室。被告:平湖市合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商业文化广场A区410室。法定代表人:胡永珠,执行董事。被告:王哲平,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黄姑镇丰荡村东胡家浜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被告张健、平湖市合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哲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