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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刘艳芳与刘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芳,刘宗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刘艳芳,女,生于2008年8月2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兵,男,生于1985年10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宇飞,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方,男,生于1972年10月28日,汉族。原告刘艳芳与被告刘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绍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芳与被告刘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芳于2013年8月20日,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宗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芳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芳撤回对被告刘宗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刘艳芳负担。审判员  余绍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