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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庆光与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光,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789号原告李庆光。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继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光诉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该纠纷本院曾受理并作出(2010)开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庆光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荷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庆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