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9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郑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晓玲,住湖北省通城县,公司职员。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伟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付款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