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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宏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944号原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法定代表人周文育。委托代理人黎文亮,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祥,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郭孝,1980年5月12日。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8月20日开庭,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