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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52-2号申请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191-1号。法定代表人陈镭,总经理。被申请人广西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嘉宾路2号新闻中心20楼。法定代表人李恒松。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13)江民二初字第52-1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市府支行21×××52账户的银行存款263623.3元,冻结期限六个月。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该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市府支行21×××52账户的银行存款263623.3元。冻结期限三个月,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绍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