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崇胜、李明杰、杨运霞与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胜,李明杰,杨运霞,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李崇胜。原告李明杰。原告杨运霞。被告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夏都巷中段。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磨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胜、李明杰、杨运霞与被告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崇胜、李明杰、杨运霞,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崇胜、李明杰、杨运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胜、李明杰、杨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崇胜、李明杰、杨运霞负担。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雲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