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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与杭州上信机械有限公司、汤海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杭州上信机械有限公司,汤海军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949号原告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陟峰。委托代理人潘晓虹。被告杭州上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海军。被告汤海军。原告萧山供电局诉被告杭州上信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信公司)、汤海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萧山供电局以根据浙江省电力公司的通知,其名称已变更为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为由,申请变更原告为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萧山供电公司),本院依法准许,并已通知被告。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山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晓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信公司、汤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萧山供电公司诉称:2011年9月28日,萧山供电局与上信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明确上信公司承担按时支付电费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萧山供电局依约向上信公司供电,但上信公司未依约支付2013年3至4月的电费,拖欠电费854872.66元。2013年4月28日,萧山供电局与上信公司签订《补弃协议》,明确上信公司拖欠的上述电费金额,并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被告汤海军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上信公司在《高压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2013年4月28日,萧山供电局与上信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上信公司将其所有的“110KV进化变上信A350线进化变间隔至上信机械有限公司变电所进线电杆开关所有电缆及架空线”的线路作价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因上信公司至今未支付电费,故起诉,要求:1、上信公司支付电费854872.66元,支付违约金147411.61元(其中3月份电费519148.89元,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4月份电费335723.77元,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并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款日;2、汤海军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上信公司、汤海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萧山供电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补充协议》1份。欲证明萧山供电局与上信公司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的事实。2、停电通知书1份、停电工作单1份。欲证明因上信公司欠费,萧山供电局于2013年3月31日通知上信公司将于2013年4月7日对其停止供电,并于2013年4月7日14时10分中断供电的事实。3、连带责任承诺函1份。欲证明被告汤海军对上信公司结欠的电费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4、关于杭州上信机械有限公司电费欠费的确认书1份。欲证明截止2013年4月7日,上信公司结欠电费854872.66元的事实。5、抵押合同1份,动产抵押登记书1份。欲证明上信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抵押给萧山供电局,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上信公司、汤海军的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9月28日,萧山供电局与上信公司签订编号为1316006499的《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合同约定:用电地址:进化镇大汤坞新村。用电性质: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用电分类:大工业用电。负荷特性:三班生产。用电容量2200千伏安。受电变压器2台,其中:200千伏安变压器1台,2000千伏安变压器1台,共计2200千伏安。电费的结算:为远程抄表,每月分2次收取。即每月4日,按远程抄表电度的100%结算,7天后产生电费违约金;第二次按区正常现场抄回,并于每月25日之前结算清剩余的全部电费。合同还约定: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三计付。合同的有效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3月31日,萧山供电局向上信公司发出停电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由于欠费停电原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将于2013年4月7日14时00分起,对你单位供电采取以下措施:1、中断供电。特此通知。希望你单位提前做好生产生活安排,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全部责任。2013年4月7日14时10分,萧山供电局切断对上信公司的供电。2013年4月27日,萧山供电局与上信公司签署《关于杭州上信机械有限公司电费欠费的确认书》,上信公司确认截止2013年4月7日,结欠萧山供电局2013年3月电费519148.89元,2013年3月25日抄表日至2013年4月7日停电日电费335723.77元,合计854872.66元。后萧山供电局与上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份,对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1316006499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履行的后续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日,上信公司在《高压供用电合同》项下共拖欠萧山供电局电费本金854872.66元。因《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同意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为《高压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与《高压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3年4月27日,上信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萧山供电局签订《抵押合同》1份。约定上信公司将其所有的110kv进化变上信A350线进化变间隔至上信机械有限公司变电所进线电杆开关所有电缆及架空线作价300000元,为编号为1316006499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保证。被告汤海军也向萧山供电局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以其本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编号为1316006499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及本协议应向萧山供电局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电费、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利息、罚息,评估、拍卖、差旅、律师代理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其他一切由于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或承诺而承担的债务。2013年5月17日,萧山供电局与上信公司、被告汤海军就抵押合同项下的财产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另查明:根据浙江省电力公司浙电人资(2013)702号文件,萧山供电局变更名称为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并于2013年7月1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7月16日,萧山供电局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一、上信公司支付电费854872.66元及违约金147411.61元(其中3月份电费519148.89元,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4月份电费335723.77元,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并继续支付至实际付款日;二、汤海军对上述第一项义务负连带责任。2013年7月23日,萧山供电局申请变更原告为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萧山供电局与上信公司之间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补充协议》成立并生效。萧山供电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故萧山供电局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应有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承受。上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电费,应当承担支付电费并承担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上信公司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计算起算日,应为电费支付日的7日后,故上信公司未支付2013年3月份电费的违约金起算日为2013年4月1日起,未支付2013年3月26日至4月7日期间电费的违约金起算日为2013年4月14日,该两笔电费计算至2013年7月1日止的违约金为73948.15元。被告汤海军自愿为上信公司与萧山供电局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定对上信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综上,对萧山供电公司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信公司、汤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上信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电费854872.66元,违约金73948.15元,合计928820.81元;并支付电费854872.66元自2013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汤海军对上述第一项义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0元,减半收取6910元,由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公司负担366元,由杭州上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544元,汤海军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