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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姜严香、毛华军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严香,毛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严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华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涌泉。上诉人姜严香与被上诉人毛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2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严香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严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严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