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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嵇金龙与朱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金龙,朱宇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59号原告嵇金龙,男,汉族,住利辛县工业园开发区。被告朱宇,男,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嵇金龙诉被告朱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嵇金龙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