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贾某某,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已经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