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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藤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藤民初字第77号原告:陈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信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