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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闻民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李虎与被告闻喜县畖底镇中畖底村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虎,闻喜县畖底镇中畖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王 李 虎 与 被 告 闻 喜 县 畖 底 镇 中 畖 底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为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闻民商初字第39号原告王李虎,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闻喜县畖底镇中畖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惠庆,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王李虎与被告闻喜县畖底镇中畖底村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李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李虎诉称:2008年我为被告的市场安装卷闸门50多个,当时约定,安装验收合格后款付清,但被告不守信用,只付了部分货款,剩余7700元未付,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2011年村委换届时,时任村委主任给我出具证明一份,将该债务移交下一届村委。我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延,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7700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原告王李虎为被告闻喜县畖底镇中畖底村村民委员会在该村兴建的市场安装卷闸门,工程完工后,时任村委会主任周生群给付了部分货款,剩余7700元被告称待款到位后付清,并给原告出具加盖有畖底镇中畖底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宋店大队王李虎卷闸门款柒仟柒佰元...中凹底大队周生群·2008.11.18”。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原告为被告中畖底村委会兴建的市场安装卷闸门,工程完工后,被告未能付清全部款项,由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周生群出具加盖有闻喜县畖底镇中畖底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欠条一份,虽经历几届村委会,但该笔欠款一直未能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故被告应该承担自原告起诉时起至款还清时的利息,利息应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喜县畖底镇中畖底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李虎欠款7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闻喜县畖底镇中畖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席重阳代理审判员  高俊生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