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9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明,李卫叶,陈显润,闫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陈书明。申请执行人李卫叶。申请执行人陈显润。被执行人闫吉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书明、李卫叶、陈显润、与被执行人闫吉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吉平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