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苏祖交与陈小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567号原告苏某甲。被告陈某甲。原告苏某甲与被告陈小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甲、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甲诉称,我于2004年6月与被告认识,相处三年后于2007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0日生育大儿子苏某丙,2012年4月24日生育小儿子苏某乙。2010年我们共同经营《锋红饭店》和《鲁静杂货店》,2012年7月拿11万元另外向我母亲及二姐共借5万元还有我存的7万元,还有向银行贷款24万元购买110平方米的房子。后经营两个店的钱都由被告所管。由于婚后被告因我职业有关,对我缺乏信任,疑神疑鬼,因此双方俩人感情渐渐薄弱。现我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2年12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因财产纠纷,且两人分居差不多一年,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再继续生活下去也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份婚姻。为此,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大儿子苏某丙由被告抚养,小儿子苏某乙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濂路自来水宿舍区XXX房由双方共同分割。被告陈小凤辩称,我与被告婚姻感情一直和好,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20日生育大儿子苏某丙,于2012年4月24日生育二儿子苏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直和好,后双方因家庭关系等方面缺乏沟通,致使双方常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1本、《常住人口登记卡》3张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一直和好,后因家庭关系等方面缺乏沟通,致使双方常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矛盾。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有事多商量,夫妻间是能和好如初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陈小凤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明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