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2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燕与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尧,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2247-2号原告:周燕,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人民路52号巷6号。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皋星路10号。被告:罗建尧,汉族,1963年9月4日,浙江省上虞市。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与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尧、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燕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周燕负担。审 判 长 戚仁元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养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