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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彭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胡某某,女。被申请人: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某某诉被申请人彭某某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法院委托鉴定期间,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彭某某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彭某某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