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本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王本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449-1号申请执行人特变��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本农,男。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本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1)泰仲调字第79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仲裁委员会(2011)泰仲调字第7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