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范金兴与荣在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兴,荣在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621号原告范金兴。被告荣在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兴与被告荣在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