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范金兴与荣在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兴,荣在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621号原告范金兴。被告荣在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金兴与被告荣在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