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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与余仪展、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余仪展;陈丽;谢纪印;刘碧君;莫碧双;莫小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负责人:叶力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秋盛,该行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被告余仪展,男,汉族,1990年3月8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陈丽,女,汉族,1985年05月21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系余仪展配偶。被告谢纪印,男,汉族,1978年7月1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刘碧君,女,汉族,1980年9月24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系谢纪印配偶。被告莫碧双,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莫小如,女,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系莫碧双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诉被告余仪展、陈丽、谢纪印、刘碧君、莫碧双、莫小如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春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武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