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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西大洋水电厂职工。被告徐某,男,汉族,1980年3月9日生,保定天威英利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