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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林青山与神纪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山,神纪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林青山,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神纪修,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林青山诉被告神纪修养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林青山提供被告神纪修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青山对被告神纪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建斌审判员  王恩厂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玉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