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团结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双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团结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贾双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团结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传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洪庆,该公司清欠办主任。委托代理人佟宇夫,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双喜。委托代理人李爱芬,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双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双喜庭外和解,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团结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