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朱连忠,黄恩竹,朱挺,蔡水木,张美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177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胜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秀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超。被告: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连忠。被告: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水木。被告:朱连忠。被告:黄恩竹。被告:朱挺。被告:蔡水木。被告:张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协旭包装有限公司、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朱连忠、黄恩竹、朱挺、蔡水木、张美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已偿还了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0元,减半收取11680元,由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