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戴华君与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华君,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戴华君,演员。被告:张勤,职工。原告戴华君为与被告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华君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华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戴华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敏叶 微信公众号“”